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第二十七条
f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第二十九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f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第三十二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第三十三条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f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第三十五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