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c该原则概括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各项权利。(1)检举、控告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2)获得有关环境保护资料和信息的权利(3)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情况、监督、批评(4)受到环境污染或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3)贯彻措施:1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2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3增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4扩大公众诉讼权利,保障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5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6建立环境公众听证会制度,扩大公众参与途径
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一、名词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f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拟实施的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的方法与制度的总称。3“三同时”制度: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4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从事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开发者、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5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6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行业或区域,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治理和达标排放的法律制度。7环境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订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8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9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10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