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同时,法律和土地政策虽仍然重视和强调土壤保护,但其调控手段却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农村土地利用与城市及建成区土地利用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针对农村土地的公共政策,其关键目标应是保护资源的生产潜力或“持续性”以满足未来国内外的需求。不可逆转的农村土地用途变更是对目前多变经济环境的一种正常响应。城市土地的空间扩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农地的丧失。1994年的国会大选后,新任政府对前任政府在农地和其它自然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的支持力度有所削减。在此期间,美国在1981年出台了《农地保护法》、1996年《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和2000年《农业风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来限制农用土地非农化使用。现阶段,来自农业和农民的压力以及日趋高涨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呼声,使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保护农地及其它自然资源、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美国土地流转历程演变
美国地广人稀,人均拥有丰富的农地资源。美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情况:私人所有制
f和土地公有制,其中私人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大约占到全国土地面积的60。而土地公有制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联邦政府所有,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33,另一个层面是州政府所有,大约占到5。还有2的土地是印第安人的原始保留地。在此基础上,美国的土地流转以租佃制为主,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私人或政府可通过自行或通过中介出租土地。出租方式有固定出租(法律固定年限,当事人无权修改)和浮动出租(出租年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交易价格由市场和双方协商决定。同样,美国土地流转按历史时期和土地流转特点来划分,可以分为3个大的阶段。(一)萌芽奠基时期:18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中叶建国初期,美国开始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在广阔的西部土地推行以土地产权为基础的新型土地制度,美国国会于1785年出台了第一部土地法令,而后又在1787年颁布《西北法令》。确定了西部土地改革“3部曲”,即:(1)土地收归国有;(2)废除英国“贵族式”土地制度;(3)以市场为导向,以城镇为单位,按地段出售国有土地。这种方式后来也成为美国土地政策的基本走向,将土地私有制正式纳入法律范畴。之后美国政府又先后出台多部土地法令,如1796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后的第一个土地法令、1800年《哈里森土地法》、1807年《禁止私自占地法》、1841年《先买权法》和1854年《等级法案》,这些法令都以出售为主要方式对土地进行流转,使越来越多的农民拥有自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