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11804【发文字号】人录发19922号【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21228【实施日期】19921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1992年12月28日人录发1992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干部要逐步从优秀农民中选拔聘用的指示精神,各地乡镇机关从农民中补充干部,逐步实行了聘用制。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后,乡镇干部聘用制不断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适应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乡镇干部的管理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广大聘用干部经过实践锻炼,政治、12
f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度,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和十四大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改革方向,继续实行乡镇干部聘用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制重要意义的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因地制宜地继续做好乡镇干部聘用制工作,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二、乡镇机关要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重点要放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人员素质上。乡镇机关招聘干部,要在行政编制定员和年度增干计划内,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编制年度招聘工作计划,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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