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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在每年年初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
f检验要求,制定本年度特种设备检验计划。2、根据年度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由管理处组织各站场
开展特种检验工作;各站场应根据检验计划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辅助工作和用料计划(过滤器滤芯、法兰垫片、密封圈等)。
3、必须委托具有国家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各管理处、站场应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作业方案,并做好现场特种设备检验的辅助配合工作。
4、特种设备检验结束收到检验报告之后,各管理处、站场应将检验数据和结果统一纳入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
5、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如根据检验结果,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或其它需要更换使用登记证时,各站场应在30日内上报至所辖的管理处到原特种设备地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7、特种设备检验周期(1)在用压力容器首次投运后3年内进行全面检验,根据上次检验报告确定下次全面检验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f(四)特种设备大修及停用、报废1、特种设备大修包括:(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2、特种设备大修项目计划,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执行和验收。3、对于特种设备大修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大修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经生产运行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特种设备大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标准执行。5、特种设备的大修项目执行前后,各站场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大修备案和变更登记等工作。6、特种设备大修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满足资质要求时方可签订委托合同。7、特种设备停用1年以上需要办理报停手续的,各站场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报至所辖管理处,由管理处向地方原登记机关申请报停。重新启用应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向地方登记机关申请启用,办理使用登记证。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地方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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