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
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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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甲方商定的第
三人提存。
(8)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的抵押人停
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
的担保。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当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甲方,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
偿金、补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甲方商定的第
三人提存。
(9)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
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0)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
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提存、诉讼费用等,甲方有权从处分抵押
物所得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1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偿付
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甲方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担保范围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1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而
抵押物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13)其它约定事项:
□2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
(详见质押物
清单)。
(2)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调查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
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质物及其从
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质权人。
(5)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到甲方认可
的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
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出质人应当将质押物
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