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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发放借款。
2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乙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
抵押物情况。
4乙方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甲方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宣
2
f布提前收回借款。
5乙方分期还款的,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借款本
息,甲方可将合同视为提前到期,甲方提前收回借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按
约定处分抵押物。
6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可以就乙方或担保人
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九条借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
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
2本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按原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
乙方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被第三方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担保人和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
担违约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1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详见抵
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调查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
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
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5)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到甲方认可
的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
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
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
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
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担保物毁损后获得的保险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
人和甲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
完好无损。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抵押人应予
以配合。
(7)未经甲方书面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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