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3、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4、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6、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7、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f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体检。2、接触有害化学因素共种;本岗位涉及种;接触有害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高温、高气压、紫外辐射、微波等。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我公司包括: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视屏作业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共犯论处。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