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申请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申请机构于【】年【】月【】日设立,设立时的名称为【】,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经营范围为【】。
申请机构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和【】机关核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住所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企业类型为【】,经营范围为:【】;营业期限自【】至【】。
【注:申请机构历史沿革的历次变更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描述。无论是否在法律意见书描述但需核验,均需在工作底稿中加入历次变更的资料】
(二)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机构登记状态为【“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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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申请机构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
司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机构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范围和名称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申请机构的全称为【】,经营范围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申请机构的名称中【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且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专业化经营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xx年度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相关业务说明【、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买方业务调查表】并经公开渠道查询,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其在工商登记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未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未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且未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
四、股权结构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股权结构图(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