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f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xx【】号
致:XX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以下简称“【】”或“申请机构”的委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就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申请机构本次登记申请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申请机构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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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目的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