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根据邢某偷割电缆致使大面积停电3小时的事实而非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的事实,法官的判断建立在对事实的识别、选择上,这一过程有法官自身的情感、态度等价值因素,有其利益方面的考量,表现出主观性,所以“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的说法就存在问题,因此选项A的表述错误,符合题目要求。选项B比较清楚。《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选项
成要素的认识有偏差,而非单纯基于对事实的认识。因此选项D正确。【答案】A
6.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与道德关系【解题思路和依据】选项A比较简单。本题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并不意味着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平衡的,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也不是割裂的。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事件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法官作出判决的活动属于社会事件,非由郝某的意志所决定,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官作出判决是一个行为,但就郝某对季某的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官
f不是赡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作出判决本身不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郝某或者季某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当事人之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选项B的表述“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成立。同理,选项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就错误。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一致性。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都对此有明确规定。本题中,法官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是依法办事。因此选项D错误。【答案】B
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