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解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以不同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近千条,在对相关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认真研究后,形成了《解释》的送审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解释》的公布和实施,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公平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从结构上讲《解释》分为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条-第26条,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是合同之债。第二部分为第27条,是关于因未及时履行包修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的规定,是侵权之债。第三部分为第28条,是关于《解释》生效的时间、溯及力和法律冲突的规定。第一部分又可以分为两小部分,第1条-第22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体方面的规定;第22条-第26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第1条-第22条中的第1条-第7条是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分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形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情形、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经取得与承接建设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约定有效、劳务分包不是转包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发包人、承包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第13条-第21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
f针对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工期、欠付工程价款利息、“黑白合同”等方面的规定。第22-第26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鉴定问题,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二、《解释》的内容从大的方面讲,最高法院严格按照现行法规定制定《解释》条文,充分体现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订《解释》,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具体讲,《解释》包括以下原则: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