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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行。该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条文背后包含了人民主权、有限政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其中,人民主权是制度前提,有限政府是制度体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根本目的,法律至上是基本手段。四个方面的综合,构成实现依法行政的完整理念。
一、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包括几层含义: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并非所有的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授予有关的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个别情况下,存在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行政处罚权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机关法人(含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非法人组织,如合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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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1、处罚的设定法定。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3、处罚依据法定。4、处罚程序法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无效的行政处罚。(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1、关于公正⑴实体公正:过罚相当,执法实操中主要体现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⑵程序公正:执法实操中主要体现一是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选择问题,二是时间节点问题。2、关于公开⑴处罚的所有规定必须公开,未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⑵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四)保障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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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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