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福建省发展和改第二条福建省农业厅会同福建省财政厅、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布《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列入第三条适合于我省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省目录》《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或我省地方标准,必须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并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已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但未列入《国家目录》的省外农机产品,在我省有一定保有量的,通过用户调查和投诉情况审查,证明适合本省推广的,可列入《省目录》;对首次进
1
f入的省外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申请列入《省目录》,须通过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的适应性生产试验,适应我省生产要求的方可申请列入《省目录》。第四条列入《省目录》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国家或福建省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并作为我省推荐列入《国家目录》的依据。各类农业机械化示范工程、创新项目等可优先使用列入《省目录》的产品。第五条《省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坚持公正、公开、第五条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省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福建省农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七条列入《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收获后处理、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及其他机械等十一类。第八条列入《省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
f第三章
目录的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农机生产企业每年6月30日前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自愿向注册地或一个主销区域所属设区市农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