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管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障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升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建设农业强省的原则,确定、公布《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第三条适于全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列入《目录》。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参照《目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进行必要的调整,形成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第四条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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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部级或本省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适用本省推广。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第六条《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目录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第八条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十四类。第九条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价格,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章目录的提出与审定第十条生产企业每年8月31日前自愿向省农业厅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将产品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或其委托受理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资料:(一)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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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四)使用说明书。第十一条省农业厅在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