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本案所涉转让国有划拨土地面积为2075779平方米,即3114亩,转让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经阜阳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致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据此批复,阜阳市颍州区无权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实上阜阳市所辖颍州区政府等三区政府没有土地管理机构,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权。因此,一审判决以颍州区政府《会议纪要》中“同意颍州棉麻公司改制方案”的记载作为颍州区政府批准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土地管理机关的理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起诉前直至现在,未经有批准权的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涉案转让上诉人棉麻公司房地产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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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本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转让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协议无效。二、第三人拍卖公司拍卖涉案房地产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以拍卖方式转让财产权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涉案企业资产的转让实际上是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房屋的转让,该房地产的转让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拍卖法》上述规定和《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