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提取,结题汇算”的办法。第七条为了鼓励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和促进对外合作与交
流,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计划类项目由科技处审核签字报销;技术合同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相关规定审核签字报销。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合同和经费预算计
划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获批准的项目经费。对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取得研究成果,或对院系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配合不力、拒绝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等项目,科技处有权停止、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终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所提取的科研津贴必须全部退回,项目经费由立项管理单位收回。第九条为保障科研队伍稳定和促进学科建设,科技项目经费
可用于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助研费。按照学校助研岗位相关管理办法,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出《项目助研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研究生院、财务处、科技处备案,助研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助研人员发生变化,须经科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条学校支持项目组吸收昆明理工大学以外的人员参与项
目研究,并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劳务费按项目组与外聘人员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发放。项目开题实施之前,应制订《项目外聘人员参研计划表》,交科技处核准后,送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备案,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若外聘人员发生变化,须经科技处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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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
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经费
结算手续。逾期六个月无故不办理经费结算者,冻结余款。对借款后逾期未办理财务报销者,将逐月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回。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纳税。所纳税
金由项目经费列支。科技计划(基金类)第二章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三条科技计划(基金类)项目指国家、部(委、局)、省、
厅(局)立项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政府规划项目和咨询项目,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以及学校自立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到位经费作为校科技管理费:1、国家、教育部、云南省基金类计划项目,学校按规定提取到位经费的5%作为校科技管理费。2、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提取到位经费的3%作为校科技管理费。3、国家及云南省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不重复提取管理费。4、校自立基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