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实现提供条件,特别是经济权、环境权、教育权、生存权等。第四,是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的价值,首要的是对人权的守护。第五,是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间对话与合作已取代了旧时的指责与对抗,这一保障方式使人权受到世界更广泛的关注。第六,是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这一制度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采用的正当防卫制度即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原理而设定的。
5.执法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第二,合理性原则第三,效率原则
四、论述题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司法权的性质?
f参考答案: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第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第二,在一个社会中,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第三,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第四,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具有守恒特性。这具体表现为: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2.论司法权的性质第一,被动性。第二,中立性第三,程序性第四,判断性第五,终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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