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改革研究
从“加班现象”看中国工时制度的困境和出路
虞中敏
摘要近些年来,“过劳死”现象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关注过于泛滥的“加班现象”。高强度的加班现象一方面违反了法律,但在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目前难以解决的难题。这种现状使我国工时制度的实施陷入泥淖。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现状,从工时制度的历史开始探究我国工时制度失效的原因,试图在工时制度的法律层面寻求几条解决的方法,以使更多被“加班”所俘虏的员工能够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关键词工时制度现状加班现象改革的方向
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一方面用于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于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者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①我国劳动法规对此概念未作具体概念界定。工时制度即是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内容。
本文集中于关注我国实际工作时间(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和正常工作时间(支付正常工资的工作时间)的严重脱节,即正常工时制度的失效和加班时间或者说延长工作时间的泛滥,反思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所需要进行的改革。
一、工时制度的发展史
工时制度创立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尽管中国农业上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说法,古代的手工业上也有每天上下班的时间,但是在法律上却没有此类型的规定。因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工时制度几乎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移植过来的。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工时制度的发展史是一部雇主和雇员不断斗争和博弈的历史。从1815年著名的“10小时运动”在英国各地声势浩大的展开。通过工人运动和工会力量,英国工人有效地影响议会立法,“12小时工作日在19世纪20年代、11小时工作日在19世纪40年代、10小时工作日在19世纪40年代之后成为普遍现象”。19世纪90年代,工人运动把争取8小时工作日作为其宣言的一个中心条款。美国的每周工时从1870年的近70小时,1900年已不到60小时,1929年进一步降到50小时不到。1938年,美国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TheFairLaborSta
dardAct),规定了每周基本工时为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需要支付正常工资15倍的加班费,但加班时间没有上限规定。日本在二战前的纺织业的每日工时均在12小时以上,缫丝业甚至会达到17小时。二战后的日本于1947年制定《劳动基准法》,规定正常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但法律没有规定延长的上限。此后一直到19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