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是证据可采性问题对于检控方向被告方展示过的指控证据被告方如果认为它们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讯问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就可要求法官审查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从而确定该证据是否适用排除规则。在该程序中被告人只要说明侦查人员在羁押、讯问过程中违反自愿性规则损害其人身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使该证据的取得手段达到被法官“合理怀疑”的程度,法官就应该对此证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裁决。在此程序下法院能为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必要条件有利于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排除非法证据。
二、建立“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模式
1、建立了司法令状或者司法审查的机制使法院具备监督侦察机关取证的权利。实现侦查机关的规范化和侦查程序的规范化前者表现为侦查机关和羁押机关实现真正的组织分离保障被讯问人在羁押期间
f的人身权利后者表现为讯问程序的规则要合理而公正保证讯问的时间、地点、录音录像都符合规范化操作的要求。
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保障侦查、起诉期间的辩护权和审判期间的辩护权。侦查起诉期间的辩护主要包括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在场权、取证权等。这些都关系到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的质量。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法律应扩大律师的帮助权如提前介入在侦查预审阶段享有建议权警察或预审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在场并在笔录上有律师签名被告人如被羁押可同其辩护律师会见、商谈审判期间让律师在法庭上有机会提出辩护并获得适当的救济机会等。从而使侦察机关的言词证据取得过程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并且更有利于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当事人以被刑讯逼供等为理由翻供时,法庭及时得到确凿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冤假错案。
三、改善公安司法机关的物质装备侦查侦查破案的技术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的侦查以抓获嫌疑人为中心,取证以获取嫌疑人的口供为中心,这种落后的、原始的侦查方向、证明方法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当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的智能化和高科技化,这种落后方式已经很难达到有效打击犯罪效果,再加上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就更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为契机,抓住机遇改善硬件设施,改进侦查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达到证据方法现代化。这样,即使非法证据被排除,还可以通过先进的侦查技术、侦查方法获得其他证据用于定案。
结语
“实体意义和程序正义的选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