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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一般包括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等由此获得的证据的排除是世界各国的一致做法我国1988年9月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椐此,我国也应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确立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这一原则。虽然我国司法解释虽已对此做出了初步的规定也收到了一定的实践效果但由于不够系统全面且地位偏低、效力不足从而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非自愿性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经查证属实的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用以否定非法取得言辞证据的可采性,保证法院判决建立在不受“污染”的证据之上。
二、非法实物证据采用相对排除法。由于实物证据具有言词证据所不具备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且收集时的方法非法性并不一定能够影响其本质或内容的真实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对非法实物证据都采用裁量排除模式,联合国保障人权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也只要求排除非法口供,而没有强制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同时结合我国目前刑事侦查技术和侦查装备较落后的现状,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非法所得实物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定案根据但可视具体情况确立一些例外规则且例外的范围应严格限定。
f三、对衍生证据排除规则采用例外排除原则。衍生证据是指以非法证据为线索用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对此可借鉴美国的“毒树之果”thefruitofthepoiso
oustree理论建立衍生非法证据原则上排除的规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立一些例外。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线索而查获的其他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对于虽以非法证据为线索,但还有其他与该线索无关的合法的证据加以印证的证据,即有“独立来源”的衍生证据,则应予以采纳。
43司法层面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审判程序中的基本证据采用原则,它的有效运行不可避免还需要其它的一些配套程序机制来保障,没有相关的司法制度配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能有效运作,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权利就不能不能切实地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而“处于一种被闲置、被规避的状态”。使人们处在一种“人权饥饿感”中。所以我国法律必须建立保障刑事诉讼人权的配套程序机制。
一、设立证据的庭前审查制度
庭前审查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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