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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刘志栋
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
f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也是个很大的研究方向,笔者不可能方方面面尽述,本文仅选择一个极其微观的视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人权的功能和价值。试图为司法工作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在功能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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