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詹晓明与被告韩文德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韩文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将其在本案诉争土地上耕种的作物拆除,恢复原告种植原状。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韩文德负担。韩文德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人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上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晓明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鉴于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曾明确表示同意退回2万元转让费,故应准予上诉人
f返还2万元转让费。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05沈高新法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韩文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詹晓明2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詹晓明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620元,由韩文德、詹晓明各承担8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解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