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姜梅裁判要旨:在具备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案情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10月29日经人介绍,双方当事人就以被告韩文德为户代表承包的7200平方米菜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交付流转费人民币2万元,如有国家和有关部门征占该地块时,地上、地下一切补偿费归原告所有,与被告无关,如单方违约,双倍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当事人及证人陈晓峰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后即进入履行状态,原告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流转费用人民币2万元,被告将土地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开始果树种植。2004年4月,被告提出其所在村全村范围内进行新一轮承包,原流转给原告的土地不再属于其所有,原合同解除,并在原告已经进行耕种的诉争土地上进行其他作物耕种,虽经原告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未果,为此,原告诉至原审法院。二审法院另查明,1998年,被告韩文德从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石庙子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双方诉争土地,现该块土地石庙子村并未调整给其他农户。詹晓明将韩文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继续履行,在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韩文德排除妨碍。被告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可以全部退回土地转让费2万元。二审法院再查明,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石庙子村委会出具的证实,该证实的具体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