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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
为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利村级公开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议事厅议事制度:
一、议事范围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村庄规划与改造,公益事业的兴办方案;3、村产业结构调整方案;4、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5、村的财务收支报告以及预算外5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土地承包经营方案;8、征地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9、推选村务监督机构成员;10、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其成员工作;11、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及其他村民自治制度;13、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设计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f以及本村村民普遍关心的人点问题。二、议事程序1、村民代表会议有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其
他村委委员主持。2、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涉及土地承包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
3、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5、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天,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三、议事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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