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对持社保卡结算费用的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1、处方底方普通门(急)诊
2、收费票据
要求1、使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为参保人员开具符合医疗保险
报销规定药品;2、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3、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师
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4、诊断及病情摘要与用药相符;5、提供药品收费清单或在处方上逐药划价;6、开取“毒麻药品”使用“毒麻处方”;7、急诊应使用急诊处方。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央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2、机打票据手写无效。
1
f1、定点医疗机构应附所有费用明细;
3、检查、治疗费用明2、费用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
细
3、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单应有填写人
签字,并加盖收费章。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诊(院)单(见表61)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
院费用清单(见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64)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
院类费用结算单(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表65)普通住院
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
3、收费票据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增值税发票”
2、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3、机打票据手写无效。
4、出院诊断证明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2
f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诊(院)单
6、北京市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特殊病定特殊病定额付费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额管理结算明细表
(见表66)
1、收费票据
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急诊留观”字样的收费票据;2、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
急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
诊留
院类费用结算单
观
3、急诊留观证明说明患者留观原因,并标明留观起止日期。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诊(院)单
1、处方底方
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1、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有“门诊特殊病”字样的收费票据;
门诊
2、收费票据
特
2、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殊
病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1、加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