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出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分、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十八条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则采集:
(一)人员信息,采用注册执业人员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
(二)业绩信息,采用依法应当招标的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累计金额和数量信息,自“北京工程建设公共资源行政监督平台”自动采集;
(三)奖项信息,采用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提供;
(四)培训考核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培训、考核信息,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采集或企业自行申报;
(五)市场主体满意度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项
f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评分信息,由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采集;
(六)社会责任信息,采用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的重大专业性活动、特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信息,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采集。
第十九条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则采集:
监督检查信息,采用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
第二十条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积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为60分。
第二十二条评价系统按照《评价标准》,每天自动对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次日9时在
f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第二十三条一年内没有业绩信息的、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排名及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高于9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1监督检查时,减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2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3有关部门选择协作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通报国资、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二)得分低于基础分值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