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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一年内未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再次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更新企业信息。
f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为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若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招标人应当对招投标档案进行管理,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和费用。档案管理的范围、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f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代理违法的委托事项,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应当执行全市统一的电子招投标交易流程、监管程序,实现全过程电子招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标投标业务培训。自行组织培训的,应当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章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及发布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是指通过采集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信息,并依据《评价标准》,对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十七条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f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年内依法承揽业务、受到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参加行业培训考核、市场主体满意度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在监督检查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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