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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f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信息填报。第六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填报以下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四)近3年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代表性业绩信息;
f(五)联系方式;(六)其他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填报信息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七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外省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相关系统,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以下信息:(一)在京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信息;(二)在京执业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在京执业的其他专职人员信息;(四)在京联系方式;(五)其他信息。第八条报送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第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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