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⑩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准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
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
平等法律保护。第二款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二十一岁⑩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道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
f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
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
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第十五条修正案
1869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