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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纳入监测计划的。
第十一条风险监测分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为定期实施的风险监测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风险监测。
定期实施的风险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专项风险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抽样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并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f第十三条检测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允许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监测网络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省区、市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和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覆盖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
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和形势分析并及时通报会商结果。
f第十七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风险监测结果经过风险评估后确定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下达风险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风险警示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联动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素和隐患信息确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监测范围扩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扩大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三章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抽查重点
监督抽查的重点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农产品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农产品。
f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及程序
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以及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委托书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签字。被抽样单位无公章或无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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