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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风险监测结果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单位下达检验工作任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包括采样机构、检验机构、结果汇总等
二各监测机构所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验项目
f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五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六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六条结果报送、通报和发布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农业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第七条监测数据库及其管理
农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
f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八条技术机构和能力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检验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技术机构的检验检测能力。
第九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f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十条监测对象
风险监测应当优先监测以下农产品
一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已经在国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公众关注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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