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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八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主席团的职责是:(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四)主持选举;(五)草拟大会决议;(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应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要有应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或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由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再提请大会通过。第二十一条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贯彻,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处理答复的情况,
f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组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代表的活动;(二)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发言;(三)征集代表提案;(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代表组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党政制订贯彻大会决议的措施;(二)参照第七条,对本单位权限内的事务参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民主管理业务知识,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四)接受校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福利工作、经费审查工作、文体工作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校教代会中工作任务相近的委员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相应参和行政职能部门的民主管理活动并实行民主监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临时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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