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补选代表。第十二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一)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政治素质。能热心为群众服务,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作认真,办事公道,顾全大局。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f(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提出议案和提案、有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权利;(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定,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增强民主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