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1、为公平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原则上我院所有高级职称聘任人员及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均为重大案件合议专家,包括返骋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医院学科首席专家。专家聘任周期同职称聘书、合同或文件周期。3、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待定事项按本制度讨论,护理医疗纠纷经医务科处理的,可参照执行。所涉科室及个人应服从讨论结论,并为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确定以下事项之一的,由医务科汇报主任委员批准,召集讨论会。31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确定责任比例;32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及处理方式和补偿数额等事项;33医疗纠纷反映出的医疗质量问题、改进或控制措施;34医疗纠纷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专业时的责任分担问题;35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36医疗纠纷涉及的其他问题。4、人员组成。专家由医疗安全科在医疗纠纷所涉专业范围内推选,但应排除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医疗安全科通知所涉科室参会,预约专家并发送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应包括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专家。专家可在参会时临时推选1名专家为组长,负责解释专家组的
f结论,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讨论的工作。5、保密制度。讨论会前,所有知情人员包括专家本人
要保密。不得私下组织交流。违反本规定的按第10条处理。6、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对专家有权提出回避,所涉人
员应回避,有异议的通过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定。专家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属于医疗纠纷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可经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临时由重大案件合议专家中的其他相同或相近专业人员替代,否则推迟或取消讨论会。回避的范围包括:
61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为同一科室的人员;62与医疗纠纷所涉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63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有切身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7、讨论流程。71医疗安全科、所涉专业人员依次汇报医疗纠纷情况。72当场答辩。专家可就医疗纠纷所涉事项,当场质询、答辩。73补充说明。答辩结束后,所涉人员现场补充说明后离场。74书写结论与现场统计结果。专家独立作出书面结论现场统计结果。医疗纠纷所涉科室及个人临时不能参加的,应书面请假。无故缺席的承担不利后果,不影响讨论的召集及结果的效力。8、医疗纠纷所涉人员对讨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讨论
f会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