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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查:审查标准:1、申报项目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2、迁移不能影响其本身的文物价值。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承担迁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4、有保证迁移工程能够落实的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责任部门:文物科审查程序: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四、上报由西城区文化委员会上报北京市文物局,待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同意后,上报区政府批准。上报时限:5个工作日五、告知告知标准:
f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责任部门:文物科告知程序: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文书,寄发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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