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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三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
(区政府征得市文物局同意后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批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一、申请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依据京文物〔2002〕273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迁移、拆除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的有关规定》;1、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拟迁移、拆除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2、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3、区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4、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5、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6、拟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7、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
f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科受理程序: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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