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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作者:杜雨洁来源:《人民论坛》2017年第22期
【摘要】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退出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过分追求IPO退出方式、IPO退出的道路越来越窄,以及兼并和收购退出困难重重。我国要通过加快PE的监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PE二级市场、加强IPO退出的审核管理,以及推动兼并和收购退出等措施,进一步完善PE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股权回购兼并和收购
【中图分类号】F2723【文献标识码】A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作为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随着我国中产阶层数量的不断增加而迅速发展壮大,其投资回收需要通过退出来实现。规范PE退出方式,确保PE总体稳定,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不断探索实践,使PE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四种退出方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即被投资企业向不特定的公众首次公开出售股份(IPO)进行融资。通常情况下,当企业符合IPO的条件和标准后,会由投资银行帮助其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发行后,企业的股票就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进行挂牌交易。IPO主要有境内主板或创业板市场和境外市场两种。PE在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后,通过出售持有的股权实现投资的增值和回收。IPO退出可以使PE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代表PE机构的投资眼光和实力,提升其行业内声誉。
二是企业间的兼并和收购。兼并是指两家以上企业基于共同发展的目的,通过优势互补所进行的强强联合。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出资或者采取股权置换的方式来购买另一家企业,从而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或所有。兼并和收购的退出多是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其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得到更大企业认可,PE通过兼并和收购把持有的该企业股权转让出去,实现投资收益。
三是被投资企业实行的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根据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意愿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股权回购是指企业发展壮大后,管理层或合伙人资本充足,通过回购PE持有的股份,实现减资或调整股权构成的目的。消极的股权回购是指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或者同PE对该企业的发展规划不符时,PE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管理层或合伙人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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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被投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这是PE最不愿意看到的方式,因为破产清算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失败了,可能收不回投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