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出转办公司的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决定);
f(二)委托法定机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财产进行审计或评估;(三)对原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四)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五)原投资人作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转办公司后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作出),并告知债权人;(六)向登记机关申请转办公司登记。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转办公司的书面决定(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二)投资人签署的对其记载在原个人独资企业帐户上的财产的审计或评估结果的确认书:(三)投资人签署的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由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五)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六)除住所证明以外的公司设立申请登记材料,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证明;(七)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新增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八)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登记:(一)收到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二)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三)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四)准予登记的,在登记软件中办理原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五)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六)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准予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原企业登记事项和公司的登记事项,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按下列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登记的申请材料与原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材料分别存档:(一)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第(一)至(四)项和第(六)至第(八)项文件存入公司登记档案。原个人独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