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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其在
f高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职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职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职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职专业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撤销该专业点。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生均经费投入、办学情况评价结果等作为优
f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地区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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