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教育部公布的《高
f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各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二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高职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高校设置高职专业须每年通过专门网站将拟
f招生专业次年招生及相关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招生录取和人才培养一致的专业方向可在学历证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高校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通过专门网站填报相关材料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高职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加强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高职专业设置指导专家组织充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