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填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本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理局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
f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的;(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安全违法行为的;(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填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f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对已经受理的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每月10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