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
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
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三)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不适用本管理规定。(四)禁止生产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
f产品的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取
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分为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五个程序。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
(一)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
f(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要求;(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第七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