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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署长
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
f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
f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九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第十条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办案人员具有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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