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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2、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含)至一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不含)至三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对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归还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第九条限额控制。信用社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
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且信用社应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对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十条款用途。1、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信用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
f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同档
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信用社应完善内部控制机
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三章第十三条受理与调查
贷款申请。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
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基本情况进行初审。第十四条贷款受理。受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要求
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其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
f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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