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f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f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