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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延期执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鲁价费函2006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6022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延期执行的通知(鲁价费函[2006]15号2006年2月20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省物价局、司法厅修订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
费临时标准(试行)》,该标准执行两年来,对规范律师机构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决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以前,该收费标准(见附件)延期执行一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各律师事务所须到指定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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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一、办理民事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元5000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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