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六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f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第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补偿条例办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第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