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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
作者:龙玉其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02期
摘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和人事制度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虽对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有所涉及,但很模糊,没有真正明确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本文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法制,明确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制定《聘用合同条例》,并加强相关的配套建设。关键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律属性;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2007006收稿日期:20130913作者简介:龙玉其(1982),男,湖南新宁人,首都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课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完善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CHS084。聘用合同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聘用合同制度的内涵和属性是完善聘用合同制度的重要前提,有助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有所涉及,但很模糊,不利于聘用合同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形成科学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因此,需要明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推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完善。考虑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现实,本文重点讨论公益类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一、聘用合同法律属性的现实规定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规定,但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对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有所涉及,未来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总体来说,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分类,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用人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所不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而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关系的法律依据则不明确。尤其是公益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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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人员的聘用关系法律依据不明确。①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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