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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是公民的权利。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f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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